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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苏州企业商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

(北京苏州企业商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)
( 2009年11月21日 )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、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的〔2006〕123号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,相关规定,特制定北京苏州企业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,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  

第三条  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、厉行节约的原则,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,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商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。 

第二章  会费的标准与收缴

第四条  凡商会批准入会的会员,必须按《章程》的规定,自觉按时缴纳会费。按商会章程本会接受单位会员会费、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的捐赠,并出具有效证明。

第五条  会员会费的标准:

1、会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叁拾万元;
2、常务副会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拾万元;
3、副会长、监事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伍万元;
4、理事企业每年缴纳会费壹万元;
5、会员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伍千元。

第六条  商会创始会员需在商会正式注册并建立财务制度之后、成立仪式之前,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。三年期满后按照自然年度续费。

第七条  新入会会员需在办理入会手续同时缴纳当年度会费。此后以自然年度续费。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,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底。对无故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。会费收缴手续由商会秘书处统一办理,并开具发票。

第八条  如遇特殊情况,缴纳会费有一定困难的单位,可提出申请,经秘书处审核批准,可缓缴、减缴或免缴会费。 

第三章  会费支出与管理

第九条  会费是本会的主要经费来源,也是商会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。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、开展商会活动和促进商会发展的原则,从严掌握使用。

第十条  会费的使用支出规定:

1、本会的重大活动支出必须经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由会长审批列支。
2、一般性活动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,由会长审批列支。
3、日常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,由秘书长审批列支。

第十一条  会费由商会秘书处统一管理、专款专用,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。  

第十二条  每年的财务报告,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,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。  

第十三条  按照商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工作。  

第四章  附则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,即日起实行。

第十五条  商会秘书处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向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,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。

第十六条  本办法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